2004年的工伤八级残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八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八级伤残一次性可以赔多少钱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一次性赔偿费是73979元。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004前和2004后的一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为啥不一样?
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是废止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退休的规定,致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增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略有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2004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有“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别: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伤残津贴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残等级确定,因此不同伤残程度的职工最后所能获得的伤残津贴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伤残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些职工容易将伤残津贴与伤残补助金混淆,认为伤残津贴就是伤残补助金。

请问在2004年以前工伤的,已鉴定工伤等级的,现在是否能按照工伤保险条对...
『1』、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2』、《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2004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3』、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4』、年前的工伤事故,如果已经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构成伤残,那么根据国家规定,这些老工伤人员可以享受新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以及停工留薪期,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2004版)
『1』、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Fourteen〗、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2004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劳社部函〔2004〕256号)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
『1』、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3』、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二: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4』、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5』、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条例第〖Fourteen〗、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6』、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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