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2002)_百度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一部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保障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于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是对原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替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概述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特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该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的缴纳、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缴纳: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法规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2』、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4』、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保障。市政府负责建立基本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并鼓励企业及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
『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机制。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18%,员工本人缴纳8%,企业缴纳10%。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低于60%的则按60%计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则由企业缴纳员工缴费工资的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一部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保障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保障。市政府负责建立基本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并鼓励企业及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
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于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是对原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替代。
...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于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是对原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替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一部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保障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 市民户籍员工:1992年7月31日前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8月1日后工作,需满15年。非市民户籍员工需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需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审核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修改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感谢大家聆听我对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经验分享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希望我的知识可以帮到您。
标签: 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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